就业登记制度是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2013-09-12 406
就业登记的主要作用是掌握各类劳动者就业情况,为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管理劳动力、调节配置劳动力资源,制定和执行就业政策提供依据;通过就业登记制度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就业登记制度促进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实现人力资源高效配置和科学管理。
2013-09-12 292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 到市、区(市)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确认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一份(如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填写录用登记花名册一式两份原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本人填写录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原件(需加盖单位公章,需贴照片); 4、云南省内的城镇户口人员需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代身份证复印正...
2013-09-12 291
需补办就业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补办就业登记。用人单位补办就业登记手续时,应持单位书面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劳动合同、《录用登记表》、《录用登记花名册》、被招用人员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上述材料办理。
2013-09-12 439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除审核用人单位申请补办材料是否属实外,还应通过计算机系统核对申请人在补办期间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是否在其他单位就业等情况。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补办就业登记手续: 1、申请人在补办期间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2、申请人领取自谋职业扶持金(摊位费补贴)后不足2年的; 3、申请人在补办期间在其他单位办理过就业登记手续的。
2013-09-12 275